周末一般都无事,大家上网也就找点消遣。但是,今天有一条很特别的新闻成为了周末头条:
其实,新闻标题和内容完全不符。这条新闻给出的摘要是:
昆明一男子绑架了三名小孩,准备索要15万赎金。没想到,三个小孩的天真无邪感动了绑匪,使其良心发现回心转意,将身上仅有的20元钱给了3个孩子,并一路送他们上了回家的汽车。
后半段才事重点:绑匪中的马仔趁大佬去查看赎金的时候,私自把肉票放走。身为堂堂绑匪,他身上仅有20元钱,而且还把这20块送给了小朋友当路费,简直是部电影的内容了。这是这条新闻成为头条的重要背景,而真正成为点爆话题的原因在于昆明市呈贡县法院对马仔小兄弟余某的判决:
法庭认为两名被告人主观有绑架勒索的故意,客观上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且造成了被害人亲属对孩子人身安危的担忧和焦虑,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而送孩子回家的行为是犯罪后对被害人处置的后续行为,是悔罪表现,但仍然构成绑架罪。余某在绑架案中处于从属地位,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减轻处罚,处以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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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大家就爆了:现场
焦点在于:余某一没有使用暴力,二中止了犯罪,而且把孩子送回了家。他试图犯罪,并且实施了犯罪行为不假。但是,他良心发现,翻然悔悟,作了应该作的事情,中止了犯罪。他想作个好人,但是却依然面临六年的牢狱和3万元的罚款。如此判决,岂不是让绑匪没有了退路?因此,网友大骂法官无良。
但是,我觉得法官可能也觉得自己很冤枉。因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院认定绑架罪名成立,那么马仔小余至少都应该判十年徒刑,如今打了六折,大家为什么还不满意呢?
谁能告诉法官一下,为什么大家对这个判决不满?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按照案情应该免除,法官他太SB了
打几折有没有法律规范?
因为城管经常在执法时冲撞过度,导致小贩意外死亡
因为这个无良的社会,法律懦弱到只能靠这一点点人性的闪现来让大家心头一暖。这样的判决,更说明了法律混账到什么地步。不是说不能判决5年,而是不公:那么多人干了坏事没有被惩罚,只有没干坏事的/没干成坏事的被示众,当然激起公愤!
已经既遂了,不构成犯罪中止。
就是说他干了坏事,而且干成了坏事,哪怕他是从犯,哪怕他有悔罪表现。
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干了就是干了,幡然悔悟不能洗刷一切罪孽。
之前看过一个贪官,贪了100多万(当然,这肯定是打了折的),也就是6年罢了
# 跑调 Says:
5月 26th, 2007 at 17:04 下午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按照案情应该免除,法官他太SB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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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应当以中止犯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