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击倒

报载,11月13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董彦斌向北京西城法院起诉华星国际影城和国家广电总局,称前者提供的删节版《色戒》,剧情结构不完整,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后者没有建立完善的电影分级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他要求两者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元。

人人都知道他的起诉不可能成功,不过是出口恶气而已。西城区法院有法官,但是司法并没有独立地位。所以,相当于是在广电总局的法院里起诉广电总局,结果不难预料。不过他的勇气可嘉,法律你当它是法律,它未必真成了法律。但是你当它是草纸,那就真的成了草纸。拿出草纸来嚷嚷,也算是提醒我们,这并非草纸。

既然这样提出来,西城法院就相当尴尬,不能当众如同对待草纸一样对待董先生的诉状。否则,那身法袍也就变成草纸了。要不怎么说中国什么都缺,就是不缺人才呢?烫手的山芋交到了西城法院的手里,他们一个乾坤大挪移,配合太极劲,硬是把山芋从半空里卸了下来,而且将力道的方向完全改变,扔回给董先生。最后西城法院是这么处理的:

西城法院收到董彦斌的起诉材料后,进行了初步审查。最终,认为董彦斌还需提供没有删节的《色戒》电影版本作为证据,该院当天未准其立案。

这个要求完全合乎法理,谁主张,谁举证。你董先生既然说删节了,那好,请您出示未删节的版本先。而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合法渠道,董先生是根本不能得到《色,戒》的足本的。无论是香港、台湾还是北美,向大陆输入音像产品必须经过审查。有着蛋蛋的忧伤的足本《色,戒》自然不再通过之列,全海关的人都看完三遍,也不可能到得了董先生的手上。

因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推论: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足本《色,戒》。那么这个官司肯定是打不起来了。

西城法院用纯粹的技术性击倒手段,一举击杀董彦斌先生,证明了职业法律工作者和在校政法博士生之间的巨大差距。推而广之,中国网民也并没有被屏蔽于任何网站之外,因为那些网站你访问不了,访问不了就是根本不存在。进而言之,清帝国之时也并无所谓西方列强,因为列强在国门之外,又不准片甲入海。如此,世界只有一个中国,除此而外,并不存在任何其他国家。至于说为什么现在又有了,可以请物理学院士来给大家讲解一下时空扭曲的深刻道理。

操蛋都操得那么有水平,我简直是爱死了。

20 Responses to “技术性击倒”


  • 人才啊 !!
    赵本山语!

  • 上次那个告GFW的,不知道怎么样了,不知道还准备上诉不

    GFW的证据还是可以找的吧

  • 如果用快件的方式快递到国内呢?会不会到时候请李安来做呈堂证供啊,期待……

  • 说得好说的好,我对你的佩服真是犹如滔滔江水绵绵不绝啊,哈。。。哈。。哈

  • 请公证处的人去香港看全本的成吗

  • 告party不知道会不会成立哦?理论上应该可以吧,只要是一个entity应该就可可以告和被告。

    不过还是楼主说的对,世界上有个地方你右手永远打不到,就是你的右手本身。

  • 透他妈,老学的真汗啊,这他妈以后还怎么混怎么混这碗饭啊,法院的都这么强,冷!

  • 技术击倒还是比野蛮践踏好一些,虽然结果都一样。

  • 显然party不是一个普通的entity
    理论上入党或者退出是自己的一个选择。。。。你退一个试试

  • 关门自个玩呗
    芝麻开门

  • 写得爽快利落!

    不过难道非要原版色戒才能当作删节版的证据吗?那么多关于删节的报道就不能侧面作证?

  • 可惜,找不到full version看...

    btw,呵呵,参加了FeedSky的拼搏比赛,所以过来蹭点人气。

  • 对啊,难道上报的新闻不能当作证据吗?

  • 嫁人就要嫁董彦斌这样的人。

  • 按照法律,证据本身以及其获得方式必须是合法的,由于国内没有合法的“完整版”,如果从境外购买,偷偷带过海关,那么属于走私物品,其获得方式也属于非法,所以法院的要求无法满足。

    这其实是一个悖论,因为市场上所有的合法电影版本都是被删减过的,而原告要告的其实是这些“依法被删减”的电影其实是“非法删减”,这等于是告中国的电影(以及所有其它进口的文化音像产品“)审查制度本身是违宪的。

    现在看来,唯一的办法,只能是请《色戒》主创人员(可以是导演、编剧、主要演员、后期制作人员等等)到庭作证,但是他们会冒着从此被大陆封杀的风险而这么做么?我很怀疑。

    另外,据我所知,中国以前的法院都是说你有罪,你得拿出你无罪的证据,现在怎么一下子进步成了主张者举证了?难道是司法终于文明了?还是只是一时的抽风?我也很怀疑。

    如果无法证实国内的版本是删减的,那么报纸上的新闻都是虚假新闻,强烈建议董彦斌状告所有的国内大媒体,告他们歪曲事实,误导观众,明明没有删减,偏说删减,可恶!强烈要求各大媒体公开向所有受蒙蔽的观众进行道歉。

  • 电影的时长应该也是一个证据罢,这个不需要电影拷贝罢,文件证明即可罢...

  • 牛B,真是牛,不过不完全。肯定技术上还有说法的。最差肯定允许那种“戴罪立功”“污点证人”之类的逻辑吧。所以。告,告他丫的

  • 其它区的DVD不知道出了没有. 即使没有, 找在香港等地看过的人做人证应该也是可以的吧.

  • 楼上有人说的挺对,这个人可以去告媒体,让媒体来取证,然后自己万一输了官司,再去告广电总局,哈哈

  • 这让人想起《一九八四》中所说的:现实存在于文字记录和人的记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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